在该事件中,顺丰快递公司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药品寄送者王某将药品交付快递公司并支付快递费的行为实际上就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王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而快递公司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按时且保证质量将药品送到指定收件人地址。在王某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未按照承诺如期配送药品,构成事实上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药品寄送者王某有权依据快递公司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快递公司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合同中存在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不当免除或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而快递公司在接单时未予释明的,王某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而直接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主张权利。
至于快递公司是否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快递员的失误行为导致的药品延误送达事实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的话,这个因果关系到底有多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该药品是否如王某所说是事实上的救命药;该药物的及时送达是否为救治死者的唯一救治路径;其它主体,比如医院的救治行为或者家属的选择或者死者本身的身体状况是否对死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等等。如果说该药品并非客观上的救命药,且并非救治死者的唯一救命稻草,个人认为快递公司可以不用为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如果说药品确实很重要,延误送达是死者死亡的直接诱因之一,建议快递公司可以在过错范围内与家属友好协商,公正、合理地承担一定道义上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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