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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杭州发往四川的“救命药”被快递至昆明,人没了药还在路上,谁应该负责?

发布日期:2017-10-23
钱江晚报10月15日报道,抢救病人急需的药品,本想着用快递能快点送到,结果病人都没了,药却还没有送到。10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阆中的电话,说亲戚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病在医院抢救,病情危急,急需一种叫“申捷针”的特效药,但这种药在阆中买不到,家里人让他试试在浙江能不能买到。接单的快递员承诺4天以内可以送达,可14日一早,快件才被送到四川南充的集散中心。让王先生不解的还有,“从杭州发到四川的快递为什么中途去了昆明”。钱报记者随后从快递客服处了解到,由于昆明和南充的代码比较接近,有可能是人工分拣失误,导致本该发往四川的快递到了昆明。10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亲戚被医院宣布脑死亡,而快递还在成都准备发往南充。16日下午,顺丰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四川某客户药品寄递延误事件的最新说明。声明称,当前病人仍在四川省南充市阆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中,不存在因为药品延误导致身故。快递公司还表示,对于寄递过程中操作失误绝不推诿,将会持续关注此事。



在该事件中,顺丰快递公司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药品寄送者王某将药品交付快递公司并支付快递费的行为实际上就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王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而快递公司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按时且保证质量将药品送到指定收件人地址。在王某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未按照承诺如期配送药品,构成事实上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药品寄送者王某有权依据快递公司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快递公司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合同中存在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不当免除或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而快递公司在接单时未予释明的,王某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而直接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主张权利。

至于快递公司是否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快递员的失误行为导致的药品延误送达事实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的话,这个因果关系到底有多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该药品是否如王某所说是事实上的救命药;该药物的及时送达是否为救治死者的唯一救治路径;其它主体,比如医院的救治行为或者家属的选择或者死者本身的身体状况是否对死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等等。如果说该药品并非客观上的救命药,且并非救治死者的唯一救命稻草,个人认为快递公司可以不用为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如果说药品确实很重要,延误送达是死者死亡的直接诱因之一,建议快递公司可以在过错范围内与家属友好协商,公正、合理地承担一定道义上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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