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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榆林官方公布产妇坠亡事件调查结果为医院诊疗合规监护不到位,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7-09-11

    榆林市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称医院诊疗合规监护不到位,对此你怎么看?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结果是从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监护行为两个行为而言的。

    首先,如果认定了“监护不到位”,医院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不仅要面向受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就“监护不到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接下来,我重点谈谈:主管部门认定了“医院诊疗合规”,就医院的诊疗行为而言,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合规,显然,就“诊疗行为”而言,没有行政违规,无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第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行政规章,乃从行政监管的层面来规范医院的诊疗行为,即便经主管部门认定没有行政违法,不代表没有民事层面的过错(侵权或/及违约),而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证实医生因授权家属原因而不予剖腹手术,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索赔,医院显然应当承担责任!就好比没构成犯罪,没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及民事责任一个道理。

    最后,《侵权责任法》中的紧急情况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特殊情况”其实都是一个不太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可操作不强。如何予以解释,如何界定“紧急情况”、“特殊情况”确实能够给医务实践以更好的指导,相关部门应就此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定。

    但在本起事件中,产妇的分娩过程有别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选择何种分娩方式,决定权首属产妇,产妇在意识表达能力正常时,其意见和决定显然排在第一位。无论如何,产妇的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医生因权衡医患关系的得失以及事后家属追责问题(本身就判断错误)而自缚手脚,也违背救死扶伤之天职。。院方以家属不签字、产妇未撤销授权为由而不予手术,不仅在法律上存有过错,在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回答于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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