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这一举措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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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地区限制性侵犯罪案底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规定,其出发点在于保护未成人人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给未成年人提供避风港,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这种做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新举措,将保护力度提升到了新高度,在国内首开先河,个人认为,应予点赞。
可能有朋友担心对性侵人员限制从业规定的合法性问题。其实限制从业之规定虽然首开先河,但并非法外首创。
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允许对特定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比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就明确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条款就直接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了法院依法限制相关刑事犯罪人员从业的职权。
另一方面,我国《公务员法》、《律师法》、《公司法》等也都有限制或者禁止有前科人员从事公职、申请律师执业及拟任高管职务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对特定刑事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上海闵行从业限制的地方性司法规定,立足点在于保护另外一个更值得保护的法益,即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形势愈发严峻的当下,具有很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期待今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法时也将该规定吸收采纳,实现在法律层面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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