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特色:
1.准确。丛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司法机关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参与编选和审定。丛书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审判实际,打造精品图书。
2.简明实用。丛书在文件选编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契合审判工作实务的需要。在有限的篇幅内,精选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突出实用,满足法官在实际工作中的需求,是法官办案的实用工具书。
3.编排合理。丛书体例编排按照先实体后程序的原则,在程序中按照审判与执行工作程序的先后设定类别,对同一类别中的法律性文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顺序排列。
4.选取了部分重要的法律,对条文修改变化情况以编者注的形式详细说明,方便读者迅速了解条文变化的由来与过程。
目录
行政法编
一、总类
二、公安管理
三、司法行政
(一)公证
(二)司法鉴定
四、民政
(一)社会团体管理
(二)抚恤安置
(三)救灾救助
(四)社会事务管理
五、土地
(一)综合
(二)土地登记及权属
(三)土地出让、转让、抵押
(四)其他
六、城市建设规划
七、交通运输
八、环境保护
九、资源、能源
十、教育
十一、文化、出版、广播影视
十二、农林牧渔
十三、劳动
十四、安全生产
十五、医药卫生
十六、食品安全
十七、计划生育
十八、海关
十九、税收
二十、商检
二十一、工商
行政诉讼程序编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起诉与受理
七、法律适用
八、执行
国家赔偿编
精彩书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
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前言/序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满足法官日常办理案件需要,契合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编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丛书》,以便于广大法官认真研读,熟练掌握最新的法律文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本丛书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实务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务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实务规范》紧紧围绕法院的审判实务工作编排内容设计体例,是专门为法官量身定做的应用型法律工具书。
丛书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准确。丛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司法机关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参与编选和审定。丛书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审判实际,打造精品图书。
2.简明实用。丛书在文件选编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契合审判工作实务的需要。在有限的篇幅内,精选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突出实用,满足法官在实际工作中的需求,是法官办案的实用工具书。
3.编排合理。丛书体例编排按照先实体后程序的原则,在程序中按照审判与执行工作程序的先后设定类别,对同一类别中的法律性文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顺序排列。
4.选取了部分重要的法律,对条文修改变化情况以编者注的形式详细说明,方便读者迅速了解条文变化的由来与过程。
本丛书收录了截至2016年12月我国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今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还将对丛书进行不定期的修订,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掌握、适用最新法律文件的需要,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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