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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动态

《民法总则》新亮点

发布日期:2017-08-22

2017-03-16




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原《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意义:1、在民事一般法律规定中明确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继承法仅将活体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限定在遗产分割领域,而新法扩大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受益范围,包括接受赠与等情况在内。



限制行为人最低年龄降低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意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低年龄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当前时代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未成年人心智因素等,使得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人分类大变样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原《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意义:原有《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已经无法继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采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权利义务,及时定分止争。


非法人组织新鲜出炉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原《民法通则》没有涉及非法人组织的表述,仅区分自然人与法人。


意义:民事一般法律对非法人组织的规范,有助于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性质,明确权利、辨清义务、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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