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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南京南站男子当众猥亵女童被抓,他将面临什么惩罚?

发布日期:2017-08-18

      如题。 @作家陈岚,投诉:8月12日傍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家三口,(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候车时,男生公然把这个未成年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当众抠摸小女孩胸口。14日中午,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发布微博表示,目前涉嫌猥亵女童涉事男子已被警方抓获,相关询问正在进行中。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儿童不具有性处分能力,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或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不法分子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依据《治安环境处罚法》之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依据《刑法》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就本案而言,首先,嫌犯在火车站这种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实施上述威胁行为,本身已属情节恶劣;其次,其猥亵的对象经权威部门核实尚不满十周岁,符合刑法意义上儿童的定义,故可进一步明确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再者,嫌犯已经二十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依法有可能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从重处罚。

      另外,据公安机关披露,嫌犯是受害女童所在家庭的哥哥,而《收养法》规定,如果不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初步来看,如果该家庭不是离婚后重组,一般情况下根本就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也不可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基此,如果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又不能得到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则为非法收养,但不管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对嫌犯所实施的猥亵行为的依法处理。

      还有,该家庭户主如如媒体所报为公务员身份,前期监察部门也可以介入调查,如果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应依法接受制裁。如果受害女童是买来的,则该家庭户主另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未经履行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但是如果不符合司法解释所承认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法言法,就是不合法的。民间收养一直存在,颇为普遍,甚至挽救了很多弃婴的生命,功德很大,但随着社会进步,不受监管的粗放式收养越来越不合时宜,要尽可能地依据《收养法》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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