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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2017-08-02
报道全文:
护士救活引产儿送他人被判刑2年 网友: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经媒体报道后,医生、护士及公安等8人被追刑责。护士梁晓华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刑2年。
未来网(www.k618.cn)北京8月2日电(记者 韩胜男)"护士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所以,盲目的褒贬这件事情,无论对于护士、引产母亲还是对法律的判决都是不公平的。"网络认证为河北保定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副主任医师深蓝(化名)对于护士救活婴儿送给自己哥哥温某一事发表评论。
2013年4月,内蒙古赤峰一位怀孕35周刚满18岁的女孩丽丽(化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产科做引产手术,引产很顺利,但是,丽丽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引产孩子竟会被护士救活送人。
据救活孩子的护士梁晓华供述,当天她配合两位医生给丽丽做引产手术,丽丽引产下一个男婴,当即被医生认为婴儿已经死亡。后来,梁晓华听见有孩子的哭声,便亲自给孩子吸痰、吸氧,结扎脐带,还给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储藏间找了一件其他产妇落下的婴儿服给孩子穿上,放在产房的婴儿辐射台上,孩子一会儿就睡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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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某事后交代,他曾和妹妹提过自己和妻子结婚多年无子的事情。丽丽引产当天,梁晓华曾问询哥哥温某是否要孩子,"要就来赤峰,目前没生下来不知男女。"
当天下午四点,温某夫妇来到赤峰将孩子抱走。
丽丽得知自己引产的孩子还活着而且被转送他人,便去找当地卫生局、计生委和公安局,但均碰壁。
经媒体报道后,医生、护士及公安等8人被追刑责。护士梁晓华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刑2年。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某等4名公安领导被判玩忽职守罪,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郑某等3名医院领导被判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但均免予刑事处罚。
该事件引起网民热议,不少网民为护士梁晓华叫屈并指出虽然是家属"遗弃"的胎儿,但毕竟胎儿变成了婴儿,既解决了母亲不愿养育的意愿,也救助了一个可怜的孩子,还解决了一个家庭的不能生育的问题。此外,有网友指出,医院给8个月身孕的丽丽引产这本身就是错误。
网友:引产的医生护士真的是心理压力非常大。这种情况胎儿生出来是活的,任其冻死饿死才是灭绝人性。护士送养从道义上讲是救人一命。
网友:从感情上来讲,护士救孩子我们都应点赞,从法律来讲,护士做法却存在过失。
医师深蓝认为,从医学伦理上,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因我国尚无相关的政策规定,所以,孕妇有自愿引产的意愿时,医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不违反国家的政策。但是如何处理晚期人工流产上面临的胎儿、母亲、家庭等的冲突上,就让医务人员感到非常为难,也涉及了一个医学道德问题,如果胎儿离开母体后是活体,而产妇并不打算留下的时候,只能放任刚出生的婴儿死亡,因为一旦有了医生的私自救治,后续医生将面临不胜其烦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网络认证为温州瑞安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医生蔡珠华发文称,就这个病历,本来就不应该引产,中晚孕引产胎儿存活的可能性很大,目前相关法规没有完善,病人钻法律空子,医生风险很大,伦理上也说不过去。
此外,蔡珠华指出,该事件要从源头来找原因,完善我国引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孩政策放开如何从国家层面规范中晚期妊娠引产的政策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此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主要涉及大月份胎儿引产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护士行为定性问题。关于大月份胎儿引产问题。孕妇引产在医学上称"终止妊娠"。从法律上讲,胎儿出生前不属于独立的个体,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孕妇及配偶只要不是基于非法目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我国《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并未禁止孕妇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只是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且施行终止妊娠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张新年谈到,众所周知,大月份胎儿引产行为对孕妇的健康会有很大影响,甚至会危及孕妇生命,所以医学常识是不主张对大月份胎儿实施引产手术。比如,有些地区就曾尝试将此规则予以明确,比如安徽省卫计委在2015年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具备法定情形的除外。虽然该条款没有被通过,但是该条款至少反映了卫计委本身对大月份胎儿引产问题的态度。"个人觉得,随着社会整体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增强,禁止对大月份胎儿实施引产手术将是立法趋势。"
另外,关于护士的行为定性问题,张新年表示,虽然,男婴是引产出来的,在出生前作为胎儿相当于母体的一部分,其没有生命,并非是独立个体。但是其一旦出生并存活,即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生命个体。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在本案中,涉案护士将婴儿救活后,未及时送还产妇,而是隐瞒真相,通过欺骗手段将其偷偷转让给其表哥,使婴儿脱离监护人,已然符合"偷盗婴幼儿"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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