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2017-05-13
丝路成果多,历数“一带一路”带来的变革,可不仅是经济一方面,在文化交流和司法合作上也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今天,我们从小处说起,谈谈亚太经合组织的在线纠纷解决(ODR)全面合作框架。
什么是ODR?
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通过电子沟通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助于解决因跨境商务交易引起的争端。ODR可以由不同的程序管理者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并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但ODR的目标仍然是不变的,即提供一个更具成本效益、替代传统的方法。就纠纷的性质和价值而言,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过于复杂、昂贵和费时。不管ODR程序如何进行,它必须遵循公平、透明、正当、可靠等基本原则。
跨境商品交易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接近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40%。今天,三分之一的商品进行跨境贸易,其中亚太经合组织占了大约五成。
由于不同的文化、语言和经济压力,国际市场的贸易伙伴之间发生冲突几不可免。据估计,大约3%至5%的商业交易会出现纠纷。一种快速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亟待面世,以防止破坏交易各方的关系,避免各方在纠纷面前无能为力。
相关指数表明,2016年,解决一个简单的国内商业合同纠纷,用时平均超过446.2天,花费为索赔金额的33.9%。跨境纠纷的司法救济不仅缓慢,而且面临管辖、法律适用、执行等诸多问题。
传统的国际仲裁对于涉及中小企业交易来说,费用过于昂贵,且耗时太长。当事人来回奔波不说,每小时600美元的费用也让人望而却步,更不用提案件平均用时还需要18个月了。因此,仲裁的成本很容易超过索赔的数额,并且当事人可能会在争端解决前耗尽资金,商业关系也可能毁于一旦。故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快速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显得至关重要。ODR应运而生。
ODR有助于快速有效解决争端
ODR是一种通过电子沟通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助于解决因跨境商务交易引起的争端。当纠纷发生时,ODR机制可以通过有效和友好的方式,协助当事人沟通,无需实际见面,就可以达成解决方案。尤为重要的是,为了在现实环境中得以应用,ODR简易、快速、有效,不会增加与经济价值不相称的费用、延误和负担。由此,对于大多数小额商务纠纷,ODR不仅是一个替代性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可能是唯一的救济方式,特别是针对那些因跨境小额电子商务引起的纠纷。
ODR可以由不同的程序管理者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并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但ODR的目标仍然是不变的,即提供一个更具成本效益,替代传统的方法。就纠纷的性质和价值而言,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过于复杂、昂贵和费时。不管ODR程序如何进行,它必须遵循公平、透明、正当、可靠等基本原则。
ODR与科技紧密相连,透明度高
ODR需要借助于科技。不同于线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为了让技术的运用促进纠纷解决过程,ODR要求系统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沟通。这种系统被称为“ODR平台”。
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技术指引中对ODR的解释,为了让ODR作为可以立即启用的商业纠纷解决方案,必须建立一个共同的技术平台。这样的平台已经被应用在一些商业中,我们相信,这种方法在协助中小企业并推进供应端方面,为亚太经合组织的工作提供了基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技术指引也建议ODR应分阶段实施,包括协商、协助和解、仲裁三个阶段。设定不同阶段的目的是希望纠纷解决机制像一个漏斗一样运作,仅只有小部分纠纷需要通过在线仲裁方式解决。这反映了大家的共识,在大多数情况下,争端可以通过协商或协助和解方式解决,对于小部分无法解决的纠纷,仍然有必要采用最终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方式。
谈判阶段基本上完全由软件管理,无需案件管理员的人为干预。研究表明,买家希望电子商务解决程序尽快完成,即使结果最终有利于买家,持续时间长的程序也会带来不满。
如果达不成协议,案件可能升级到第三方解决程序。ODR服务商从认可的中立者名单中选择中立员或在线仲裁员。中立员通过在线协助和解或在线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在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提供保障下,ODR平台可以激励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如前所述,在ODR机制下,大多数案件可通过协商或协助和解方式友好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当事人需要选择在线仲裁。
ODR在全球市场是一个充满生机但分散的领域。虽然已有私营组织建立了不同的ODR模式,如易趣网、阿里巴巴、Youstice、Modria、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但是,由于建立安全的ODR平台需要高额费用,提供ODR的企业数量有限。此外,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仅限于特定行业或地区。由于较低数额的纠纷不能产生足够的收益,这些机制专注于大额的跨境纠纷,故作用有限。
亚太经合组织的部分经济体已建立了不同模式的ODR平台,比如,墨西哥、韩国、中国成功建立了ODR机制用于解决国内的消费纠纷。墨西哥的CONCILIANET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提供ODR平台,并要求国内的商家必须参加。韩国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委员会对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电子交易纠纷进行调解。
同时,中国在浙江省杭州市建立了电子商务法庭,负责处理电子商务、著作权、在线金融服务纠纷,所有材料可以在线提交,法庭被三方视频通话系统取代,但这些程序主要用于国内,因为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体而言,建立处理跨境纠纷的ODR都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至目前为止,这些创新项目均无法为中小企业的商务交易提供解决方式,也无法应用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上。
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也考虑过区域性在线平台的模式。2016年2月,欧盟上线了ODR区域性平台,允许在欧盟内部通过在线形式提交诉求,然后将这些诉求推介到有能力提供在线调解和仲裁的ADR组织。与此相似,美洲国家组织建议的ODR区域平台将建立统一的法律和合作框架以及程序规则,以规范包括仲裁纠纷在内的ODR程序。但是,无论是欧盟还是美洲国家组织的模式,都无法应用于中小企业间的交易,也无法覆盖亚太经合组织整个供应链。
为解决供应端和中小企业及企业间的纠纷,我们建议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合作式ODR框架:
协调使用现有国际机制的法规
为了让ODR在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范围内运行,相关的规则、程序和在线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必须一致。亚太经合组织可以借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东风,促进相关规则的统一。这些规则包括:纽约公约执行机制;商法协定;国际仲裁规则。
这意味着还没有实施相关规则的成员组织应该考虑实施,包括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定的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的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由于ODR协议和裁定经常是在线完成,对于仲裁规则中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灵活适用纽约公约中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书面形式应包括电子签名,鼓励采用修订后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仲裁示范法第七条,认可仲裁协议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签名。在这方面,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组织将因接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建议而受益。
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ODR平台
为了提供一套完善的ODR解决机制,应建立共同技术平台。亚太经合组织将考虑三种可能:一是在现有高效、安全的平台基础上进行定制,以满足亚太经合组织的需求;二是建立一个新的平台,需要确定主办方和大量的资金;三是混合方式。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至少在初期阶段,ODR案件能否在公共或私立基金的支持下免费得到处理?早期阶段,是否收取一定的费用?后期要求人工介入的阶段,收取多少费用,既能让当事人负担得起,又能与成本相符?支持建设ODR平台的对象,可能包括对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特别利益的部分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法学院、ADR机构。
尤其重要的是,除了监控和预防外,ODR平台应满足数据安全、隐私、完整、保存方面的高要求。此外,基于ODR程序的所有交流应通过ODR平台进行,平台和它的维护部门将负责程序性的问题,包括公平、及时、透明、可靠、中立者的选任、ODR平台的运行能力。
完成上述任务绝非易事,要求管理者诚信、专业、谨慎,因此,ODR人员的培训将是必不可少的。
协调ODR规则
适用不同的法律给跨境贸易带来不确定性,进而为合同管理和纠纷解决增加额外的成本。因此,在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平台的同时,亚太经合组织需要考虑的第三个任务是建立相应的程序规则。
亚太经合组织也因此设计了一套共同的原则和程序规则,以支持亚太经合组织区域内的B2B跨境商业交易在线纠纷解决系统。除了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亚太经合组织的规则还满足涉及中小企业的小额纠纷解决的要求。由于成本是建立ODR系统面临的主要挑战,这些规则可以构建一个快速、公平、灵活、廉价的程序。为此,目前商业仲裁的规则,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能够适用于采用UNCITRAL ODR技术说明框架的ODR。
最初,ODR需要试点运行,以解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跨境商品销售纠纷,这将避免跨境交易中复杂的法律冲突。该公约是现代商业交易法史上最成功的协定,大多数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已经加入该公约。它为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统一的规则,旨在提高确定性,降低风险,减少国际交易成本。在当事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该公约确定的规则甚至可用于非缔约国。同时,该公约也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因为公约中提到的大多数情况是针对涉及中小企业签订的小额交易合同。
不论规则如何制定,只有让ODR过程更加结构化、更简单、更快捷、更低成本,ODR才能提高救济,实现商业正义。只有让交易更加高效、降低风险,使中小企业通过降低成本更具有竞争力,才能促进贸易的发展。
提高能力建设
最后,需要让中小企业了解主要的困难,这样他们才能接受ODR,并成为契约文化的一部分。在向中小企业、政府和法律行业推广ODR中,亚太经合组织将扮演重要角色。亚太经合组织将带头向私营企业、政府部门、法律行业解释ODR,通过充分利用来自各方面的资金,提高能力,包括起草格式合同条款和提供系统的使用说明等。
ODR合作框架在促进和提高中小企业在线交易和双边贸易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第一,ODR可以保证纠纷解决方式的效率和速度,传统仲裁程序很难做到这一点。而效率和速度对于繁荣电子商务,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间的交易,是必不可少的。第二,ODR可以减少因参加传统仲裁程序需要支出的主要费用,包括昂贵的律师费、专家费和比较法学研究费用、管理成本等。第三,ODR可以降低国家法律的重要性和经常出现的复杂法律冲突问题,反而可以促进国际共识,让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商家就实际操作达成一致。
当然,建立亚太经合组织范围内ODR无疑将面临巨大挑战,但这是可行的,并值得为之努力。正如我们已经看到,ODR电子司法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中小企业开拓新兴市场。这样一个平台将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和数以百万的中小企业带来实质性的好处,让它们可以获得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会因此占领先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为自己创造一个新的电子司法系统,帮助组织内的业务和经济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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