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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户口迁出是否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户口迁出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案情】
  原告阳田庆的父亲阳华成1990年死后,母亲盛丽珍于1992年改嫁到河北,阳田庆随母亲到河北生活,随后母子两的户口从临桂迁往了河北邯郸,但并未在邯郸取得承包地。2012年,西城水厂迁建项目征用了阳家的地,共补偿征地款项20万元,该款被阳华成的兄弟阳华生全部领取。原告阳田庆和母亲盛丽珍得知此事后,要求阳华生给予阳华成的那部分应该征地款,阳华生以母子两的户口已经前往河北邯郸为由,不能再获得征地补偿款不予给付。随后,原告阳田庆和母亲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阳华生给付自己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虽然户口已经迁到了河北邯郸,但是并未在邯郸取得土地承包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能再取得征地补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从1980年到至今,对其集体土地实行责任承包制后,对其发包给村民经营的责任田从未收回过。此外,该村近年对国家征用本集体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地,奉行的规定是:谁家的田地被征用,其征地补偿费即归谁家,从未收归集体分配。原、被告承包集体的田地,是家庭式的承包,阳华成作为阳家的家庭成员,在分家时分有一份责任田,其去世后依法应由其妻子盛丽珍承包经营,所得收益亦应由其享有。现西城水厂征用阳家的承包责任田,支付了征地费、奖励费、清丧费三项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阳家。因此,原告阳田庆与盛丽珍应当获得自己所应得的那份征地补偿款。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附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解答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问题:


    问:我是黎川县某村村民,2009年嫁到邻村,婚后我一直在娘家生活,既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未在男方所在村分得承包地。2011年国家因铁路建设需要征收了我娘家所在村的部分山、田,并给了该村一笔土地征用补偿款。但村委会经民主讨论,确定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对于死亡、出嫁人员、非农户口不能参加分配。按照这个标准,我就没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请问,我可以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吗?


         黎川 江某


     答:你好,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分得土地补偿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你出嫁后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所以你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你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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