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兰州至敦煌的9668次列车上,一名男性乘客因抢占餐车坐位遭到拒绝后,竟然对女性乘务员左右开弓,连续狂煽耳光,该男子自称是通勤职工。面对职工坐车签不到票的实际现状和职工之间的暴力行为,大家怎么看?
该事件涉及到民事侵权及治安违法问题。法律平等保护每个人的健康和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该男子掌掴餐车服务人员,不仅在民事上侵犯了该服务人员健康权,侮辱了服务员的人格尊严,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具体的处罚事由及标准,需以公安机关综合考量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来依法予以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依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如果该男子故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满足特定条件,则涉嫌寻衅滋事罪,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铁路职工无票抢占餐车座位的行为亦涉及到铁路乘车证的使用和管理问题。依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铁路乘车证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其适用范围包括铁路职工。同时该办法对乘车证的种类、不同种类的乘车证所对应的乘车席别及申领程序以及乘车手续亦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铁路职工依据该办法有权进行免费乘车,但前提是应当遵循其申领的乘车证的管理规定,按照对应的证件种类乘座固定的席别,不得超越权限。由于不清楚该铁路职工所持有的乘车证的类型,故无法判断其是否有权乘座该车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在不满餐车人员关于不得占用餐车座位的要求时,完全可以通过双方进一步沟通或向其他乘务人员、列车长等以沟通和协调来谋求解决问题之道。
铁路职工与餐车服务人员之间的冲突,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前铁路企业在内部管理以及外在服务上存在问题。一方面,对于铁路职工,铁路企业基于工作需要的考虑给予其一定的内部乘车福利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这种福利如何落实、如何协调,该事件的发生或许体现了铁路企业有考虑不周之处;另一方面,对于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职工在内的广大乘客而言,铁路企业本身是个服务企业,当列车在行进过程中,存有空余座位、餐位、卧铺时,适当允许无座乘客在不影响其他人乘坐权益的情况下临时使用,可以使得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岂不善哉?个人认为,铁路企业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回答于2017-07-3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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