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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2016-10-19
报道正文:
4S店疑旧车新卖 被百万元宝马车主索3倍赔偿
未来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 李盈盈)据悉,崔女士2014年花费近百万在4S店买的新车,竟然在2012-2013年间就有了3次维修记录。“如果这个情况属实,这是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崔女士索赔的3倍赔偿是可以获得支持的。”北京著名律师张新年向未来网记者说道。
未来网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疑似4S店把旧车当新车销售的欺诈索赔案件。
4S店涉嫌欺诈 花近100万买旧车
崔女士2014年花费近百万元从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新车,后来在保养时竟然发现该车在2012年-2013年间曾有3次维修记录。近日,崔女士以4S店欺诈为由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崔女士诉称,2014年5月12日,她从4S店购买宝马牌进口小轿车新车一辆,支付了85万元购车款,并交纳近9万元的车辆购置税,4S店一并交付了购车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等材料,崔女士为所购车辆办理了牌照。
有一次,崔女士在给这辆宝马豪车进行保养时,经工作人员提醒,她意外地发现自己所购的宝马车自2012年9月24日起就存在维修记录。
2012年9月24日的维修记录是:“更换前挡玻璃、005320/挡风玻璃、传感器、005320/盖板 挡风玻璃/AG、对控制单元编程/设码”;
2013年5月15日的维修记录是:“维修内容包括请车间全车检查,有任何问题请估价,包括机修、钣金、漆面,全车抛光打蜡”;
2013年6月23日的维修记录是:“车身抛光、内饰清洁、翻新轮毂”等,且在维修系统中表明检修事故车。
崔女士认为,4S店未履行告知义务,在销售车辆时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发生过事故、经过维修的事实,造成消费者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购买了车辆,4S店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崔女士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这种欺诈消费的行为,张新年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最高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如果4S店在售车的过程中隐瞒了所售车辆多次维修的事实,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购车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张新年还表示,购车者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隐瞒所提供的商品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4S店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部门可对其课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以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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