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张新年律师团队官方网站

选录

张新年律师受访澎湃新闻|首例检察院直接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污染企业判赔百万

发布日期:2017-07-31

报道链接: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55060

报道时间:2016-04-11






报道全文:

首例检察院直接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污染企业判赔百万


庭审现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你家旁边的河流被某企业非法排污所污染,给你们村所有人的身心健康都带来了严重影响,想把这企业告上法庭,但你又不想掏钱带头打官司,是不是就这么忍了?
以后不用忍了,因为检察机关可以帮你“出头”。
4月11日,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公益诉讼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下简称鸿顺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排放量在2600吨以上,请求判决该公司将其污染的河流恢复原状,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徐州市检察院宣教处获悉,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了鸿顺公司非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
经调查发现,为了省下每吨废水50元的净化花费,鸿顺公司在2013~2015年间,多次私设暗管直接将废水排入苏北堤河,排出的污水指标最高超过国家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倍。
此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
然而,这三家组织称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原告责任。于是,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的相关问题,层层报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立案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了三名环保专家,根据污染情况及相关法规,算出该公司非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26.91万元。算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该公司赔偿数额应为26.91万元的3-5倍。
澎湃新闻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庭审中,被告鸿顺公司辩称,被污染的水域目前已恢复到原水平。同时,该公司对污水处理的工艺进行了改造及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已经能够做到达标排放。
法院认为,被告实施非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现在被污染河流的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要修复,被告依然应当承担替代修复责任。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鸿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检察机关能够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得益于去年推行的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并选择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两年。
方案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3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食品药品安全等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现行诉讼法律制度却难以满足公共利益保护需要。
他认为,在民事诉讼领域,很多老百姓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往往考虑诉讼成本过高、得不偿失而缺乏起诉动力。
庭审现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
因此,“在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失职渎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是必然要求”,郑红说。
公士公益发起人、北京律师张新年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此次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督促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起诉讼未果,经请示最高检后,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意义重大,也必将影响深远。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较晚,最近几年在立法和实践上取得了较大突破。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张新年说。
张新年表示,期待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也能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能有更多更大的作为并渐成常态,从而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多元化保护。
庭审现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








http://www.zhonghenglawyer.com

 

张新年律师团队业务范围:

合同违约、家事纠纷、建筑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追收、企业法务与公司争议解决等民商事业务;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法业务;

刑附民,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律帮助、刑事辩护,提出无罪或罪轻意见、申诉等刑事业务;

民行、民刑、行刑、民行刑交叉,金融市场与资本投资管理,及其他非诉领域综合事务法律顾问。


紧急联系方式:13911777299
      办公电话/传真:010-57807555
      电子邮箱:13911777299@163.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