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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2016-01-02
忠衡律师网按(来自张新年律师?朋友圈):
不是争议的争议 | 公诉人认为纪检部门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仅于法无据,也违反常理。只要纪检部门收集的证据被检察机关采用,进而对被告人产生法律上的实质影响,就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就应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该案起诉书指控龚三保2008年春节前在丹凤轩酒店给周文斌行贿50万元,而该店经查2008年7月17日才成立;起诉书指控沈亚群2003年4月在老树咖啡给周文斌送了100万,而该店经查是2011年3月20日才开业,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属实,办案人员则涉嫌伪证罪。刑诉法明文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为了避免因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刑诉法以及最高院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只要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提供相关线索,法庭就应当先行当庭调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然后控辩双方质证,最终由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报道正文:
“史上最牛自辩”周文斌将上诉
未来网北京1月2日电(记者 张晓迪)2015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文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文斌当庭表示不服,称将上诉。
图为周文斌受审。
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案进入庭审,至2015年11月17庭审结束,庭审先后共计历时32天,创下国内刑事审判庭审时长纪录。同时,周文斌当庭自辩两天半,也创下了国内被告人的自辩纪录。期间,在并非二审撤销判决情况下,“一审”被“推倒重来”进行了“第二轮一审”。
正如此前有评论指出的那样,周文斌案对当地法院的司法能力、审判能力俨然构成了一种挑战和考验。
(一) 自辩
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4日,周文斌案第一次庭审期间,对于检方的指控,周文斌几乎全部否定,并称,“这是江西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经济类的冤假错案。”周文斌称,之所以被调查,缘于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的报复行为。周文斌还称,羁押期间,曾遭到了刑讯逼供和威胁恐吓。
2015年2月10起,周文斌进行了为期两天半的自辩。他使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排列组合、误差理论指出,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曾交代行贿发生在5月,后发现5月没有行贿来源,双方笔录又同时改为10月10日左右,这种惊人的组合概率只有1/20700。同时,周文斌还从全面依法治国、“两高”发布的防止冤假错案的文件谈到了司法体制改革和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
对此,在接受未来网采访时,著名律师张新年称,这个被称为“史上最牛的自辨”,正是周文斌行驶法定自辩权的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博士指出,这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保证,对当事人权利的保证。
(二)考验
另据中国青年报披露,周文斌案两轮庭审公诉人都是相同的4人,年龄均在30岁左右。其中,资历最深的公诉人从业10年,曾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2013年媒体曾报道其为南昌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另有一名公诉人2010年进入检察院,初为财务岗位,一年半后调任公诉科,如今已4年。
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在公诉人是否回避及案件之外的经济概念问题上亦进行了“死磕”式的对决。
庭审中,朱明勇请周文斌确认江信国际公司是否为投资公司、是否委托建筑公司施工,得到肯定的回答后,他表示“这里面不存在转包关系”,公诉人此前问“项目转包给谁”属于“不懂常识的问法”。
“审判长,辩护人刚刚在发言中说公诉人不懂常识,这是对公诉人的人身攻击。”公诉人叫停发言。
“我说的是常识,并不是人身攻击。”朱明勇表示。
接下来的讯问中,公诉人问周文斌如何决定招商引资中的投资方,周文斌答:“谁说了招商引资需要招投标?”公诉人反问:“谁说了招商引资就不需要了呢?”
对此,有评论称,周文斌案对当地法院的司法能力、审判能力俨然构成了一种挑战和考验。
(三)翻供
在“周案”118名证人中,唯一同意出庭作证的胡彪斌,在是否曾向周文斌行贿及如何行贿问题上,先后做出了截然相反3种证言。
据媒体报道,2014年,在鹰潭市检察院审讯期间,胡向检方称,他让出纳取了100万现金,随后拿去送给了周文斌;2015年2月9日的庭审中,胡当庭翻供,否认行贿,并称此前的供述是在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所致;而在2015年11月11日的庭审现场,胡又称自己曾给周文斌送了100万元,是从自己的铁皮柜里取的现金。
对于证言的反复变化,胡彪斌称:“是我的记忆发生了故障”。
对此,张新年律师表示,证人反复翻供,必事出有因,结合有关人士的揭露,本案被指控给周文斌行贿的证人曾被关押并受到威逼利诱,这些疑点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首先,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庭审期间,出现了辩护律师先后四次被赶出法庭的情形。
审判结束后,周文斌表示将上诉,实际上,除了对周文斌案最终审理结果的期待,法院如何“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更值得公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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