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丽江被打伤事件曝光后,本人当时应头条之邀,做了一次非常保守的解答。几乎全部是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没什么个人主观性评价。可能是因为事件本身敏感,答好之后,不仅“头条问答”被删,后来发了下微博也被和谐。后来证实丽江警方早期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摘录当时的解答如下:
受害人鼻子缝了那么多针,构成轻伤以上,,
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管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只要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或者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公安机关都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二、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按照云南丽江警方调查情况的通报,经丽江市古城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目前据此来看,不属刑事案件(仅就故意伤害罪而言,如涉嫌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则另当别论,需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若以容貌损害为主要鉴定依据,则需要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三、以容貌损害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对于伤情的认定:
1、符合
“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之一的,即构成轻微伤,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符合“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u)颧骨骨折。”之一的,即构成轻伤标准,应依法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