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辖的一家事业单位徐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拟聘1名工作人员,要求应聘,者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要求的专业是“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报考者女硕士纪元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时隔10个月后,今年6月21日有媒体刊发《文学硕士掉入“文字迷宫”》,报道纪元2016年参加徐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招聘,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拟聘资格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什么笔试、面试双第一的女硕士纪元会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拟聘资格?当事人纪元说,2016年8月1日,在录用结果公示前两个小时,她突然接到城乡建设局人教处的通知——因专业不符,她的录用资格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
女硕士事业单位应聘被拒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徐州市人社局是否有权取消其拟聘资格。
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这表明,徐州市人社局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就徐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人员招聘工作进行管理,有权就不符合招聘程序或者招聘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换言之,徐州市人社局认为拟聘的女硕士专业不符合对外公示的招聘专业要求,进而取消其拟聘资格,属于其职权行为。
至于徐州市人社局的这次职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认定和救济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涉案女硕士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审查徐州市人社局的行为,并对其作出合法或违法的认定。
在法律层面,事业单位招聘有着严格的招聘程序和要求,无论是招聘公告、资格审核,还是组织考试,抑或是最后公示,都要求公开、公正、公平。涉事当事人有权就其认为的应聘过程中所遭遇的不公正对待依法寻求救济,不过目前来看,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一定错误。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对招聘公告,具体而言即专业要求的具体理解问题。不能因为涉案人员自身理解问题而影响人事部门的最终决策。但是,女硕士在笔试、面试前已经通过了资格审查,至少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其资格审查的单位或多或少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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