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新闻——6月19日,网络上广泛传播一条视频,视频中显示沈阳一名驾驶人边开车边用手机进行摄像,当其驾车超过两名正在路面驾驶摩托车执勤巡逻的交警时,故意加速并将路面上积水迸溅到两名交警身上,同时配有戏耍言语旁白。李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6月19日16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黑色越野车途经和平区南二环路南京街交叉口西侧时,出于恶作剧目的录制了自己加速超车故意将路面积水迸溅在两名交警身上的视频,后又将视频发布到网络上。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已被和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时,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行车中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以扣2分并处罚款50元的处罚。
大家周末好!简单从以下两点来回答该问题:
从道德层面来看:应受谴责
每逢下雨天,但凡在马路上行走的人都会显得格外小心翼翼,因为担心过往车辆的水会溅到自己身上。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视频中的小伙子在雨天蓄意将水溅到他人身上,还将其拍成视频以达到实现刺激的目的,这种行为,即便是刚入学的小朋友也知道是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其作为一个28岁的成年人竟然做出如此令人鄙夷的行为,可见其社会价值观念欠缺,道德素质有失水准,首先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法律层面来看:处罚过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有下雨天气,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根据问题中所描述的信息,该小伙显然没有依法驾驶,还故意将“路面积水溅到两名交警身上”,后来还将“恶作剧”的视频上传网上,确实很过分。
但我个人认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尚不构成犯罪,而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来动用刑罚,不仅有违刑法谦抑性,也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过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换言之,重刑主义倾向不可取。
《刑法》关于“妨碍公务罪”的具体规定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兹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回答于2017-06-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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