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旨:挑战社会伦理,应受道德谴责,相关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和治安违法乃至涉嫌数罪】
PUA欺骗甚至鼓动他人自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一方面,对于挑战社会伦理的不端行径应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另一方面,对于其中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应视情节之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分享与所谓“猎物”的聊天记录、床照、自残照等,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其次,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猥亵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制作、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等不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应当课以治安拘留和罚款,屡教不改的,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关于刑事责任,PUA所实施的有关行为或涉嫌数罪:
首先,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次,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次,对于骗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
复次,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鼓励自杀行为的定性,目前在法律上存在较大分歧。如果鼓励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引诱、怂恿、欺骗、蛊惑等教唆、帮助行为,足以影响、操纵自杀者意志,足以预见被害人自杀,则可被评价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杀害被害人的间接正犯,则鼓励者成立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