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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律师受访团中央未来网|从《刑九草案二稿》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7-07-16

报道链接:

一:校车安全不容小觑 超员超速视为犯罪_新闻大放送-未来网

http://news.k618.cn/dj/201507/t20150709_6048820.html

二:买卖儿童罪新判法能否斩断犯罪链条?_新闻大放送-未来网

http://news.k618.cn/dj/201507/t20150710_6048936.html

三:死刑罪再减一项 兼顾人权与法律完善_新闻大放送-未来网

http://news.k618.cn/dj/201507/t20150710_6049882.html

四:专家:作弊获刑让依法治考掷地有声 可试行诚信档案约束_新闻大放送_未来网

http://news.k618.cn/dj/201510/t20151027_6167483.html

报道时间:2015-09-22




四篇新闻报道全文:


校车安全不容小觑 超员超速视为犯罪

未来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 李盈盈)7月6日--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对校车超员、校车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悉,7日,衡水市武强县交警大队查获两辆超员校车,其中一车核载7人,实载17人,超员100%以上;另一核载9人的校车被硬塞了34人,其中幼儿32人,超员400%。目前,两位涉事校车驾驶员均受到罚款200元、记6分的顶格处罚。

  《草案》规定,校车超员、校车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张新年律师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校车安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张新年认为,《草案》在第八条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形增加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并明确规定了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他说,部分学校校车管理很不规范,接送学生的过程中严重超员、超速,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甚至恶性群死群伤,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草案》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将有利于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强化人们对交通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告诫人们更加珍爱生命、守法出行。

 

“买卖儿童罪”有了新判法,能否斩断犯罪链条?

2015-09-22 16:20:14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79日电(记者 李盈盈)最近一段时间,支持“拐卖儿童死罪”的图文在?朋友圈持续刷屏,并引起广泛的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中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追刑责,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量刑没有调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凡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正的《草案》第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被追刑责,没有免除处罚事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益团队负责人、张新年律师认为,我国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已经是严刑峻法。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从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法定最低量刑甚至高于故意杀人罪。在案件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也都会对“人贩子”从严惩治。

    但为什么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十分猖獗,一直屡打屡发、屡禁不绝呢?张新年表示,其主要原因在于庞大的买方市场。依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买儿童的成本过低,这就间接导致买方市场的膨胀。

    没有买,就没有卖。因此,张新年建议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遏制非法需求!此次《草案》“收买即犯罪”,并排除任何免责事由的规定会让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意识到,非法收买儿童不仅会“人财两空”,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和惩治功能,从源头上大大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的发生。

 
 
 

死刑罪再减一项 兼顾人权与法律完善

2015-09-22 16:20:14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 李盈盈)据消息,日前,广东省公安厅通报称,2015年7月3日凌晨,云浮市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涉黄团伙,涉及失足女60多人,其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中对于“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死刑罪已经取消,现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取消“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死刑罪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7月6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死刑罪为何会取消?

  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张新年律师表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也符合国际趋势,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实践中,对“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适用死刑也非常罕见,并且,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依然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还需要如何完善?

  张新年认为,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现行刑法仍有待进步,建议刑法修正时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一些原则性规定,并在刑法分则中予以体现。

  其一,建议不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首先,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尚未定型,可塑性强,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有违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原则;其次,我国1991年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者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其二,建议完善未成年人假释制度,扩大未成年人假释适用范围,适当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适用假释的执行期限和刑期。

  其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建议规定不论是否报告,如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就构成犯罪。

  其四,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后增加一款:组织、领导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五,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条文规定,建议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雇佣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且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其劳动的,从重处罚。

  其六,《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增加一款:以营利为目的,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华认为各界对废除嫖宿幼女罪有不同声音,是传统陋习在头脑中作怪,他建议全国法工委设专题对嫖宿幼女和侮辱幼女罪专门进行修改,而且应把侮辱已满十二岁未满十四女孩的行为入罪。


专家:作弊获刑让依法治考掷地有声 可试行诚信档案约束

2015-10-27 09:52:28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李盈盈)据报道,美国中学入学考试(SSAT)即美国中考因质疑作弊问题取消了9月份中国考区所有考生的考试成绩,而10月份的成绩是否有效,目前暂无法确定。与此同时,“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湖南省长沙县考点一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把纸条塞入口中,吞了下去,而他也只是被清出考场。在此次考试中,湖南省人事考试院除了抓获多名作弊考生外,还发现了使用高科技无线电器材发送答案的作弊团伙。但是,自11月1日起,考试作弊将不再是仅按照校规惩处,而要面临刑事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7年徒刑。

  专家:考试作弊获刑让依法治考掷地有声 

  “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长沙县考点一考生被发现夹带小抄。尽管考生把作弊物证吞入口中,但是考场监控记录了其作弊过程,监考人员收缴了这名考生的试卷,最终以舞弊处理,请他出考场。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彭新林副教授表示,“考试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基础性工程,而教育公平又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试作为一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彭新林告诉未来网记者:“众所周知,教育资源是公共资源,应该让大家都有平等的机会。而考试作弊尤其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无论是组织考试作弊还是当枪手,都会损坏考试公平和社会公平,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此外,‘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考试作弊,也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人无信不立’,作为全国统一为国家选拔人才的考试,更应做到诚信。”彭新林补充道。

  彭新林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包括替考)处罚的相关修改是推进依法治考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刑法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体现,可以为诚信考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减少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考试公平的实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共创诚信、公平的考试环境。

  律师:加大考试作弊惩处力度重在震慑 

  北京律师张新年说:“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考试作弊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强。此次修订前的刑法对考试舞弊案没有专门法条,对于作弊的惩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涉案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往往仅作行政处理,入刑者较少,或者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入刑,但大多量刑偏低。”

  甘肃天水替考案、河南杞县替考案、江西替考案,及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其他国家级考试舞弊案等,甚至曝出有家长或老师参与作弊,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张新年告诉记者,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增设了组织作弊罪,并扩大了考试作弊人员犯罪主体。其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找人替考或者当“枪手”的代价不是按照校规取消成绩或者不发学位证、开除那么简单,轻则处拘役或者管制,重则最高可判7年徒刑。

  张新年认为,将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提供帮助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等全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利于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发挥刑法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

  建议:“法律并非万能 可以建立诚信档案试点” 

  就中国考生SSAT成绩被取消一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陈晨说:“国外侧重道德自律,把作弊视同于偷窃,认为作弊是极其恶劣的行为,直接影响个人信任系统的建立。”

  “目前,我国对诚信系统的建立尚不完善,没有个人综合征信系统,即便考试作弊也不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办理信用卡和贷款时无从考证。”陈晨继续说,“个人道德的养成需要内力自发养成,而不是单依靠外力。目前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新规定主要是利用外力倒逼内力起作用。”

  陈晨认为,社会的诚信需要一个过程,不是单靠一部法律所能解决的。比如海淘购物平台承诺无条件退货,于是就有人利用这种信任告诉对方没有收到货或者货物被损坏,申请全额退款。陈晨提醒说,如果滥用这种信任,则会导致商家对中国消费者的抵制。

  个人诚信档案是社会发展和成熟的标志,目前在社会整体信任感下降的情况下,“刑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陈晨建议:“首先,从小培养孩子的诚信品质,在中小学开展优秀文化进课堂活动;其次,在中小学和大学尝试建立诚信档案试点,推动诚信积分奖励制度;再次,对参与作弊的个人和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各种参评资格,奖励和重罚并重,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新闻素材汇总:


从《刑九草案二稿》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15年07月13日 20:13


2015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

日前,张新年律师接受中央新闻网站“未来网”的邀请,对《草案》中关于“校车安全,收买儿童,虐待,组织、强迫卖淫”等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内容,以及关于惩治“考试作弊”的新规定,予以梳理和解读。同时也从刑法修正的角度,提供若干建议。

一:校车超员、校车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在第八条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形增加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并明确规定了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当下,部分学校校车管理很不规范,接送学生的过程中严重超员、超速,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甚至恶性群死群伤,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草案》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将有利于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并强化人们对交通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更加珍爱生命、守法出行。

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被追刑责,没有免除处罚事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草案》第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近一段时间,支持“拐卖儿童死罪”的图文在?朋友圈持续刷屏,并引起广泛的争论,但此次草案中并没有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调整。

其实,我国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已可谓严刑峻法!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从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在法定最低刑方面,拐卖儿童罪甚至高于故意杀人!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也都会对“人贩子”从严惩治。

但为什么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十分猖獗,一直屡打屡发、屡禁不绝呢? 

其主要原因在于庞大的买方市场!而依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就导致实践中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遏制非法需求!因此,《草案》此次规定了“收买即犯罪”,并排除任何免责事由,将会让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意识到,非法收买儿童不仅会“人财两空”,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和惩治功能,从源头上大大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的发生。

三:更加关注儿童安全,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规定是,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并且只针对家庭成员。

而《草案》第十八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同时,《草案》第十九条又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而将非家庭成员,比如保姆也纳入犯罪主体。

近年来,虐童事件被频频曝光。现行刑法的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太窄。当下,儿童对非亲属关系的照料需求越来越大,比如雇佣保姆,或进幼儿园等。保姆、教师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也有看护义务。所有,此次《草案》积极回应社会热点,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加强对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保护。

四:增设“组织作弊罪”,并扩大考试作弊人员犯罪主体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草案》第二十四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草案》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加强。

现行刑法对考试舞弊案并没有专门法条,所以,目前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缺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以往对涉案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往往仅作行政处理,入刑者较少,或者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入刑,但大多量刑偏低。

甘肃天水替考案、河南杞县替考案、今年的江西替考案,以及近年来屡屡曝出的其他国家考试舞弊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甚至有家长或老师参与作弊,为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发挥刑法的价值取向引领作用,有必要将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提供帮助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等全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五:取消“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死刑罪名 

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草案》第四十一条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也符合国际趋势,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实践中,对“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适用死刑也非常罕见,并且,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也还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六: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草案》未予采纳

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幼女被性侵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官员、教师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丑闻不断爆发,民间乃至学界和实务界对此罪一直颇有争议,认为该罪的存在是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因为嫖宿幼女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而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此次修法过程中,广大民众乃至部分委员也提出废止建议,强调只要是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嫖宿”,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理由是,幼女并没有性处分权,对其应特殊保护。而此次《草案》未予采纳,官方的说法是:“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

其实,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嫖宿幼女罪的目的是为了更精准地打击犯罪、更好地保护幼女,立法本意的本意是严惩,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而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并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情节严重的嫖宿行为,并不排除可适用强奸罪。因为嫖宿幼女的犯罪构成要件十分严格,不能简单地理解对幼女付过嫖资的强奸犯就是嫖宿幼女。同时,依据200312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所以,只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适用,嫖宿幼女罪就不会被轻易滥用。相反,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实践中强奸罪也不一定会判这么重,如果真的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强奸论处,由于强奸罪起刑点比嫖宿幼女罪低,嫖宿者很有可能反而被轻判。  

另外,虽然刑法理论认为幼女并没有性处分权,但为了体现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及“区别对待”的司法政策,最高院针对有些个案中幼女发育比较成熟并谎报年龄,在上述《批复》也同时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废止嫖宿幼女罪并无必要,可能不仅达不到应有效果,甚至还会适得其反!人们对此罪的误解可能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并没有严格把握好此罪的适用!因此,不妨由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界定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七:从刑法修正的角度,还有哪些建议和增补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现行刑法仍有待进步,刑法修正时,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一些原则性规定,并在刑法分则中予以体现。

1、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犯罪人价值观尚未定型,可塑性强,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有违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原则,同时我国1991年已经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者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2、关于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适用假释的执行期限和刑期。

建议完善未成年人假释制度,扩大未成年人假释适用范围,适当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适用假释的执行期限和刑期。

3、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建议规定不论是否报告,如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就构成犯罪。  

4、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后增加一款:组织、领导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 

建议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雇佣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且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其劳动的,从重处罚。

6、关于“赌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增加一款:以营利为目的,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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