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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问答】北京法院撤销一女孩养母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你支持这种做法吗?

发布日期:2017-11-05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西城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一案进行了宣判。该案系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未成年人养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北京市首例法院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李某系小芳(女,未成年人)养母。作为监护人,李某长期对小芳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强迫其彻夜捡拾废品导致睡眠严重不足,影响休息、学习。且李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男友王某对小芳进行暴力殴打,并导致小芳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处于危困状态,确属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宣判当日案件已生效。(人民法院报)




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11-02 18:30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意义在于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发展。

    就监护人的确定而言。依据我国《民法总则》,通常情况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义务,具体包括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亦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只不过其他组织或个人担任监护人时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就监护人权利与义务而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所以,本案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民政部门有权作为主体提请撤销监护人之诉。

    对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而言,依据《民法总则》,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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