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叫“煙兒”的自媒体作者以受虐儿童鹏鹏的口吻发布了名为《呼唤鹏鹏》的求助文章,获得几十万元打赏,然而作者却在追问钱款去向时“失联”。自媒体作者能代替不幸人士求助获取打赏吗?得到的钱要向公众交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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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中的自媒体作者是否有权获得打赏,以及对于打赏所获收益是否有自主处分权,涉及两个核心的法律问题,即:
一、打赏的性质问题,打赏到底是对作者的打赏还是对鹏鹏的捐赠?
二、谁有权对打赏的钱主张权利?
对于第一个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其一、如果文章的起草、拟定和发布是受鹏鹏家人委托,或者是经过其同意,则可认为这是鹏鹏家人寻求社会救助的意思表示,虽经由私人自媒体作者的账号发布,但显然该打赏应认定为是对鹏鹏的捐赠。
其二、如果文章单方发布且未经授权,但文章有内容表明其目的是在为鹏鹏筹集善款,则亦可认定打赏属于对鹏鹏的捐赠。
其三,如果文章既未经授权,作者本身又没有以任何形式表示善意募捐,完全是其自主行为,则一般可推定为打赏属于对作者本人的打赏。
对于第二问题,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情况,有权对赏钱主张权利的主体将有所不同:
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自媒体的行为系授权行为,其行为结果由授权人承担,自媒体作者无权私自处分打赏,鹏鹏的家人有权向作者对打赏主张所有权。
在第二种情况下,自媒体作者单方为鹏鹏募捐本身也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鹏鹏的家人表示接受这种捐赠,则自媒体作者与鹏鹏家人之间即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经成立,不可撤回,所以只要鹏鹏的家人向自媒体作者主张权利,自媒体作者不得拒绝,即其应当将善款转交鹏鹏家人。
在第三种情况下,对于作者本人的打赏,有权主张权利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打赏的人,一个是自媒体作者本人。如果打赏的人认为自己的打赏真实意思表示是对鹏鹏的捐赠,当其认为自媒体作者私自占用该捐赠时,可基于“重大误解”要求自媒体作者本人返还(打赏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对方当事人产生重大误解而遭受损失,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返还),不过,在打赏人本人未提异议的情况下,则自媒体作者本人有权对所获得对个人的打赏进行自由支配。
但是,一般读者对于文章的打赏,应当理解为是对鹏鹏本人遭遇的同情,无论如何,至少从道德的层面,该打赏的钱也应当被用在对鹏鹏本人的救治之用。
更关键的是,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自媒体作者发布的文章没有经鹏鹏家人同意,则其涉嫌侵犯鹏鹏本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其家人可以据此向该作者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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