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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律师受访新法制报|“冷冻人”法律身份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7-08-23

报道链接: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7/08/23/016355887.shtml

报道时间:2017-08-23

张新年律师全部法律观点:冷冻人事例法律与伦理要旨

    一、关于冷冻人的身份界定与保存协议

    目前,我国医学和法律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尚未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展文莲女士于今年5月8日在病床上失去了心跳和呼吸,按照现行标准,应被认定为死亡。2017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10.01开始实施)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殡葬管理条例》在遗体处理中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此,当一个人的呼吸、心跳停止,有资质认定死亡的机构出具了死亡证明,便可以认为该人已经死亡,此时其躯体便可以称之为遗体。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展女士被宣布死亡后进行冷冻,可以看做是一个关于遗体捐献用于医学研究的案例。

    “冷冻人”保存机构和当事人签订的保存协议可以视为遗体捐赠协议。目前,我国只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关于遗体捐赠,法律并无统一规定,但有些省份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条例,如重庆市、武汉市、上海市、南京市、江西省等等,其中关于遗体捐献一般均明确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也就是人们熟知的器官移植、解剖实验等领域。但如果考虑到“冷冻人”有“复活”的可能性,“冷冻人”保存机构和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又显然有别于遗体捐赠,其能否纳入民事领域,依据《合同法》来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待商榷。但就目前而言,如果保存公司破产倒闭,没有后续机构接手,则该“冷冻人”只能按遗体捐赠和殡葬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冷冻人的法律属性与社会伦理问题

   “冷冻人”已经在医学和法律上被确定为死亡,若在未来被唤醒,可以看做是在死亡之后再被救活。该结果发生后,将涉及复杂且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在目前看来,其相关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等民事权利只能依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定进行处理,例如若配偶未婚,婚姻关系可比照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者又出现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在未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在立法谁也必将创设新的规定,比如,一旦在医学上认定冷冻人死亡,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告完全终结,而若干年之后被救活再生,则视为一个新生主体,重新构建所有的法律关系。

    此前“冷冻兔脑”已被科学家成功唤醒,复活“冷冻人”今后并非绝无可能。但目前来看,全国首例“人体冷冻”显然给社会出了大难题,不仅超越了现有的法律框架,也挑战了传统的社会伦理,故而,在医学实务中一般是不准许涉足。但我想,如果因为担心害怕冷冻人一旦“死而复生”所会带来的种种问题而予以禁止以规避潜在的危险,则势必阻碍人类科技的进步。面对这种医学科技的发展,如何在人类伦理、法律制度与科学技术之间寻求平衡,虽然在我们今天所处的历史阶段是一个大难题,但显然值得我们来认真探讨。

    三、面对科学进步,法律该如何作为?

    继冷冻胚胎之后,冷冻人事件再次引发舆论热议。假使有一天冷冻人“死而复生”,则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重建。

    首先谈这种“死而复活”可能会有的三种路径:

1、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治愈的病人,在死亡之前就将其予以冷冻,待他日具备医疗条件后再解冻治疗。如果发生了这种复活,冷冻人不管需要穿越多少岁月,从生物属性上,这个人并未改变;

2、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治愈的病人,在死亡之后再及时予以冷冻,待他日再解冻治疗。这种复活,这个人有可能也未改变,或者肉体未变,但记忆和情感清零;

3、借助科技手段,将“冷冻人”脑中的全部或部分情感和记忆信息智能机器云端,即便今后肉体不能治愈,其“脑袋”可以传承至下一副新的躯体。这种复合,显然已经不符合正常人的生物学构造。

    其次,不管借助上述哪种路径或其他路径,复活者都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困惑。怎么面对他,怎么定义他,在法律上,都是大难题。在法律上,可能还得区分不同的复活区间:如果没有隔代复活,或许我们让他延续以前的身份,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定来处理他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隔代了呢?或许得采取新的模式,赋予其一个新的身份,让他“重新开始”,宛若新生。既然将冷冻人定义为“复活”,则需要其肉体和脑袋不变,或者肉体和“脑信息”至少得有一项不变,否则就不叫复活了,而是组装。

    再次,不管是复活还是组装延世,在社会伦理上,也是大难题。强者不断复活,不断组装,万世不灭;弱者则生老病死,草木一秋,化尘与土,则完全违背了人类社会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某种意义上,人类就等同于停留一个时代了。试举一例,如果嬴政不死,我们岂不是还停在秦朝?

    复次,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有些新生事物的出现,在发展的初期,似乎暗流涌动,潜伏着种种危险,甚至挑战着社会的底线,但不管怎样,科技的发展不会止步,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最后,再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但法律又是人们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冷冻人”医学技术的发展,在科学上显然有其客观规律,因此在立法、修法的过程中必然要根据客观事实,在坚持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民主化原则、合宪性原则下去不断完善法律。其实,科技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挑战,必然影响法律的走向,同时也能体现立法者对时代发展趋向的把握能力!

    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法律在治理“现世”,防范“未来风险”的同时,也应当及时预见时代变化,必要时就“开开口子”,而不去堵死科学家领先一步的灵感与视野,不去将新生事物“依法依规”扼杀于摇篮。




报道版面:






报道全文:

“冷冻人”法律身份如何界定?


  近期,全国首例人体冷冻案例在山东济南实施,生命垂危的市民展文莲成为实验对象,寄希望于“人体冷冻”技术能按下生命暂停键,让其在未来“复活”。

  科技发展必然伴随着挑战。“冷冻人”的出现,则将人类超越生死的可能性抛了出来,给现行社会伦理和法律框架以严峻考验。

  面对诸多难题,法律究竟应持何种态度,如何作为?

  ◎文/首席记者郭俊

  “这辈子没待够, 下辈子还待着”

  “不要温和地走进那个良夜,白昼将尽,暮年仍应燃烧咆哮; 怒斥吧,怒斥光的消逝。”

  20世纪中期,面对生命垂危的父亲,英国诗人狄兰·托马斯写下了这首《不要温和地走进那良夜》。

  最终,他的父亲仍不可避免地死去。但最近,山东济南一位濒死市民正抱着活下去的信念,如狄兰·托马斯所期望的那样试图对抗死亡的魔咒。

  她叫展文莲,因罹患肺癌,于今年5月8日在病床上失去了心跳和呼吸,被医生宣布临床死亡,但这一次,却不能说她“永远离开了人世”。

  几分钟后,银丰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便围着展文莲展开了一系列操作。两天后,她的身体被放进了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内,等待未来被唤醒后“死而复生”的那一天。

  这一技术被称为“人体冷冻”。当展文莲治愈无望时,她在医院签署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其间有医生介绍了“人体冷冻”项目,这得到了她及家人的同意。

  据了解,本次“人体冷冻”的费用绝大部分由银丰生命科学公益基金会支付。研究人员表示,操作中使用的医疗冷冻器械价格高达100万元以上,而每年需要花在“冷冻人”身上的费用大概在5万元左右。

  “我认为这给妻子增加了一份‘再生’的希望。”展文莲的丈夫表示,只要有一丝希望,就期待能够出现奇迹,“这辈子没待够,下辈子还待着”。

  “冷冻人”算不算生命体?

  作为我国首例人体冷冻实施案例,除了展文莲能否“死而复生”这个科学难题外,同样引起公众关心的,是“冷冻人”到底算不算生命体? “人体冷冻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相关立法,‘冷冻人’在法律层面上尚不明确。”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彭丁带解释说。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但何谓生理死亡,法律对此并无明确定义,而是遵循医学解释。

  彭丁带因此认为,在医学上,通常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所以,“冷冻人”应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死亡,其法律属性即遗体。

  面对舆论对“冷冻人”空前的热情,他提到,法律所要做的,就是不要扼杀一项新生技术的发展。同时应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弥补此方面的法律空白。

  “冷冻人不属于现有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为了及时处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法律问题,可以类比适用现有法律中的宣告死亡制度。”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补充表示,“冷冻”之后即相当于死亡,已经签订的民事合同终止,婚姻关系也终止,继承开始进行。

  赵占领表示,科技具有前瞻性,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后者应该促进科技的发展,至少不应该阻碍前者的进步。但让法律完全跟上科技的步伐也是一件不太现实的事情,但是至少在立法上,应该为科技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消除其中可能阻碍科技进行的因素。

  “冷冻人”的民事权利困惑

  另一个较为现实的担忧是,因已被宣布死亡,“冷冻人”生前的诸多民事权利都会消失,但若站在未来可能“复活”的角度上,还能否这样看待问题?

  “如果‘冷冻人’被唤醒,则同样可以类比使用宣告死亡后、人又出现的解决方式,即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已再婚,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但其之前所签订民事合同可否继续履行,恐怕又是个新的难题。”赵占领解释说。

  一般而言,“冷冻人”保存机构和当事人需要签订保存协议,考虑到“冷冻人”系遗体但基于可能“复活”的前提下签订的,那么这份保存协议应如何签订,要涉及哪些内容?

  “保存协议可以视为遗体捐赠协议,‘冷冻人’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实验等领域。但保存协议又显然有别于遗体捐赠,其能否纳入民事领域,依据《合同法》来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其实仍有待商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说。

  赵占领举例表示,因为保存协议签订主体一般是“冷冻人”的近亲属,但是在近亲属死亡后,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这份保存协议会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届时“冷冻人”的法律地位将十分尴尬。所以,首先要在立法上保证协议不能因此终止而继续有效。

  上世纪70年代曾经存在很多人体冷冻公司,后来其中有一些破产倒闭了,导致已经在这些公司冷冻的客户无奈被放弃。倘若该情况再次出现,该如何处理“冷冻人”?

  对此,赵占领建议这类保存机构最好由国家出面设立,以国家信用作保证,同时以财政资金保证其长久存续。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优银也指出,虽然遗体是物,但却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利,比如盗窃、侮辱尸体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保存机构出现过失导致保存不当,可能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就目前而言,如果保存机构破产倒闭,也没有后续机构接手,则‘冷冻人’只能按遗体捐赠和殡葬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张新年坦言。

  如能“复活”将以何种身份生存

  2016年2月,科学家已将兔子的大脑进行了冷冻处理,并在唤醒恢复后取得了几乎完美的效果,此举证明“人体冷冻”是可以保存包括知识和记忆在内所有信息的方法。

  但跨越了几十年甚至数百年,“复活”后的“冷冻人”不可避免将遇到来自伦理的考验,这又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设计一种方法对这种潜在危险予以规避应对?

  “如果真的被唤醒,与‘被冷冻’间隔的时间较短,则可以类比宣告死亡制度。但如果被唤醒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届时‘冷冻人’的近亲属都已死亡,原有的社会关系都已不复存在,再把它视为原来那个人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可以考虑将其视为新的法律主体。”赵占领说。

  “‘冷冻人’显然给法律提出了难题,‘死而复生’已远远超越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如何就此在人类伦理、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大难题,届时人类现有伦理与法律制度都将重建。”张新年表示,从生物构造上看,拥有新躯体的“冷冻人”有别于正常人,该如何定义他,也正如同我们该如何调整其民事权利一样遭遇困境。我们有可能让他延续以前的身份,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定来处理他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我们也可能采取新的模式,赋予其一个新的身份,让他“重新开始”,宛若新生。

  应对科学研究的进步 法律如何作为?

  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正不断挑战着伦理和法律。以前瞻性的眼光来看,面对科学研究带来的改变,为维持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法律又应如何作为?

  在彭丁带看来,医学技术发展届时必然是一个法学理论得到突破的时机。

  “法律对科学研究领域作出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兴利除弊,使生命科学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因此,法律对前沿的科学研究并不是一味地打击,而是允许其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度,并且法律自身会跟随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从而形成一个更完善、更适应当前环境的法律体系。”彭丁带说。

  张新年则认为,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法由人来制定,表现了人的意志,是人们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冷冻人”医学技术的发展,在科学上显然有其客观规律,因此在立法、修法的过程中必然要根据客观事实,在坚持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民主化原则、合宪性原则下去不断完善法律。

  “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法律在治理‘现世’和防范‘未来风险’的同时,也应当预见时代变化,必要时就‘开开口子’,千万不能堵死科学家领先一步的灵感与视野,将新生事物‘依法’扼杀于摇篮。”张新年说。

  同时王优银也提醒,关于遗体捐赠,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少地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遗体捐献”的条例规定。目前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存有空白,随着目前科技的进步,不乏类似事件涉及遗体捐赠的情况,制定国家性的遗体捐赠法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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